《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出臺
發布時間:2021-07-15 11:37:00 瀏覽量:
《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
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
稅收征管海關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充分發揮洋浦保稅港區先行先試作用,規范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實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監管辦法》《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署稅函〔2021〕13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島封關運作前,海關對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含進口料件在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超過30%(含30%,下同)的貨物,經洋浦保稅港區進入境內區外的,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其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享受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洋浦保稅港區內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含60%);
(三)經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備案;
(四)按照海關認可的方式及數據標準將企業生產數據與“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洋浦公服平臺”)聯網,報送的信息和數據應當真實、準確、有效且可追溯,符合海關稅收征管和后續監管要求。
第四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洋浦保稅港區鼓勵類產業企業進行備案,實施“一企一戶”管理制度。備案信息包括企業信息,企業主營業務歸屬于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條目、產品名稱以及描述(如主要料件、加工工藝概述等)。備案信息通過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的洋浦公服平臺推送至海關。
第五條 含進口料件享受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的內銷貨物,加工增值應超過30%(含)。具體計算公式(以下簡稱公式)為:
〔(貨物出區內銷價格-∑境外進口料件價格-∑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境外進口料件價格+∑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 〕×100%≥30%
計算公式中有關價格的確定,參照《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1號)和《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相關規定執行。其中:
(一)貨物出區內銷價格,以備案企業向境內區外銷售含有進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貨物時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
(二)境外進口料件價格,以備案企業自境外進口該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且應包含該料件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以自境內區外采購該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并且應包含該料件運至洋浦保稅港區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四)在洋浦保稅港區內深加工結轉總體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內銷適用該政策。
計算公式中,境外進口料件價格為區內各加工企業投入境外進口料件價格之和;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為區內各加工企業投入境內區外采購料件之和。
區內加工企業應是經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備案的洋浦保稅港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第六條 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出區內銷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征進口關稅:
(一)境外進口料件屬于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商品的;
(二)僅經過摻混、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削尖、簡單研磨或簡單切割等一種或多種微小加工或處理的;
(三)其他按有關規定應當征收進口關稅的。
第七條 不含進口料件加工后經洋浦保稅港區銷往境內區外的貨物,無需滿足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條件,即可享受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
第八條 符合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條件企業相關成品內銷時,區內企業應登陸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的“海南特色應用”模塊向洋浦保稅港區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的“海關監管輔助系統”(以下簡稱“海關監管輔助系統”)發起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征進口關稅備案申請。
企業申請享受加工增值貨物免征進口關稅的,應當準確核算,如實申報出區內銷貨物價格和按單耗比例計算的進口料件價格、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
第九條 海關監管輔助系統接收備案申請后,通過邏輯檢控企業提交數據,判定是否滿足加工增值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備案申請,系統自動生成該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征進口關稅確認編號(以下簡稱“確認編號”),并將備案編號反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企業端;對不符合條件的備案申請,系統將備案申請退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企業端,同時反饋判定回執。
對出區內銷價格、境外進口料件價格、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均未發生變化的同一備案企業的不同合同、批次加工增值貨物,確認編號可重復使用;上述三項要素中任意一項發生變化的,則需重新申請確認編號。
第十條 對含有進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出區內銷的,境內區外進口企業憑確認編號,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內銷貨物出區進口申報手續,進口報關單應按以下要求填制,并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申報。
“申報地海關”填報“洋浦港海關(代碼為6408)”;
“進境關別”填報“洋浦港海關(代碼為6408)”;
關聯備案號填寫為: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征進口關稅確認編號,確認編號規則為:A+4位關區代碼+年份后2位+5位流水號(包含數字、字母);
征免性質填寫為:496(“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貨物”);
監管方式填寫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
征減免稅方式填寫為:“特案”(代碼:4);
其他項目填制規范及進口監管要求,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對含有進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小于30%的貨物出區內銷的,享受現行綜合保稅區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企業可申請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照章征收。選擇以進口料件征收關稅的,應一并補征關稅稅款緩稅利息,其對應進口料件符合海關總署相關原產地規定的,可申請享受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相關申報要求及監管要求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經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備案的鼓勵類產業企業在洋浦保稅港區內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的貨物,出區內銷的:
企業以實際報驗狀態申報出區的,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境內區外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內銷貨物出區進口申報手續,進口報關單應按以下要求填制:
“申報地海關”填報“洋浦港海關(代碼為6408)”;
“進境關別”填報“洋浦港海關(代碼為6408)”;
關聯備案號填寫為: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征進口關稅確認編號,確認編號規則為:B+4位關區代碼+年份后2位+5位流水號(包含數字、字母);
征免性質填寫為:497(“不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貨物)”;
監管方式填寫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
征減免稅方式填寫為:“特案”(代碼:4)。
其他項目填制規范及進口監管要求,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內銷貨物進口環節涉及稅收征管其他事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存生產及料件耗用數據,并將相關數據完整、真實對接到洋浦公服平臺。海關將根據風險分析對企業申報的加工增值比例和價格、歸類、原產地等涉稅要素開展稽核查。
第十五條 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诤jP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與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及海口海關信息化系統上線同步實施,至2024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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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司注冊問題,咨詢電話: 150 0898 5606(王經理)
7月13日,海口海關發布《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海關實施暫行辦法》。
☆ 詳細規定加工增值涉及的企業管理、產品備案、貨物出區進口申報等業務流程操作。
☆ 進一步明確企業申請享受加工增值政策采用自主核算、如實申報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細化對加工增值不滿30%的產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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